指认战犯 讨还正义——《南太平洋祭》(38)
第四章 劫后余生(续13)
六 讨还正义
1、亚包审判
血债是要用血来偿的。但在民主国家,一切都要遵循程序,要以事实说话,要重证据。法律是战争结束后对发动战争进行屠杀以及虐待战俘等行为申张正义的一个途径。早在二战爆发前,国际上就已形成了公认的习惯法,特别是1929年签订的《日内瓦公约》,日本和盟国当时都是签约国,其中就有关对待战俘的条约有很好的规定,为此,所有签约国都有义务遵守条约。日本是发动太平洋战争的罪魁祸首,是对国际法和习惯法的公然违反,因此,他的许多高级军官甚至普通士兵都犯有战争罪;不仅如此,在战争中,日本军队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后来在南洋地区,对战俘和非武装平民施加的罄竹难书的虐杀战俘、屠杀平民的行为,以及其它种种难以形容的不可计数的非人性罪行,是大大小小的日本战犯触犯战争罪的有力证据。
日军于1942年1月底占领亚包,到1945年8月投降,三年半多的时间里,这里及其周围半岛地区竟然麋集了11万人的军队,大批盟军战俘被强运到此,百般凌辱虐待,甚至屠杀;当地华人也被关进了集中营,同样被迫做苦工,服劳役;同时,为了满足11万日军的性需求,日军在这里开有7家慰安妇妓院,强迫2000多名来自日本、韩国、台湾和中国的妓女,甚至也可能包括本地华人,日夜服务。而在各不同的集中营里,日军对妇女的性侵犯更是多不胜数。 Prosecution ended of Jap commander, The Canberra Times, 25 March 1947, p. 1。